2月18日,“大衣哥”朱之文訴網暴者侮辱、誹謗案開庭。被網暴四年后,農民歌手“大衣哥”朱之文決定拿起法律武器,以侮辱誹謗為自述案由,將網暴者起訴至法院。庭審過程中,對方當庭表達了歉意,對于發布網暴言論的行為,其辯稱是“頭腦一熱,并沒有因此獲得經濟收益”。朱之文表示,自己拒絕接受調解,“希望依法判決,并且聽從法院判決。”朱之文的代理律師楊安明告訴記者,本案將擇期宣判。(2月19日《中國新聞周刊》)
農民歌手“大衣哥”朱之文出名后,遭遇不少“羨慕嫉妒恨”,更有網暴者長期對其侮辱、誹謗。事實上,這不是“大衣哥”朱之文第一次起訴網暴者,此前已有三次,其中一次起訴對方最終被判刑四年。筆者認為,“大衣哥”拿起法律武器反擊網暴者,讓網暴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,警示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,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網暴他人,就該受到法律制裁。
提起被網暴的糟心事,“大衣哥”朱之文難掩心中的憤怒與苦悶。朱之文稱,“我起訴的這個人呢,她攻擊了我4年,她總是在網絡上給我造謠,給我P圖,把我的身子PS成別人的,造謠對象還有自己的兒子和兒媳婦,甚至不滿周歲的孩子也成了她造謠的對象,實在是忍無可忍了。”他稱,自己還是原來的訴求,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。確實,被P圖造謠網暴四年,放在誰身上都會忍無可忍,“大衣哥”依法反擊起訴網暴者,給公眾做出了一個好的示范。
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,但并非沒有邊界,可以任性地為所欲為。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,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可能構成誹謗罪。也就是說,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網暴他人,情節嚴重的,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,帶來牢獄之災。
發布網暴言論的行為,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益。“大衣哥”朱之文作為公眾人物,其人身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。網暴者不管是純粹為了博眼球也好,還是以此獲取經濟收益也罷,都是逾越法律紅線的不法行為。網暴者是一名中年女性,她自2020年4月起,持續發布攻擊“大衣哥”朱之文的視頻290條左右,其中約29條播放量超過5000次,播放量最高的一條達21萬次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發布帶有侮辱、誹謗內容的視頻播放量超過5000次,就可能涉嫌犯罪。這起案被告女博主長期發布大量類似視頻網暴他人,最高或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。此時女博主表示歉意,并乞求諒解以減輕處罰,恐怕已經晚了。
網絡空間沒有法外之地。這起案件警示一些網絡博主、主播,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切莫在網絡空間造謠、侮辱或誹謗他人,肆意侵犯他人的名譽權、榮譽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等人身權益。否則,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即便通過網絡空間表達自己的訴求或觀點、建議等,也應當采用文明、理性、合法的方式,千萬不要逾越法律紅線害人害己。此外,公眾一旦遭遇網暴行為,也應該像“大衣哥”一樣,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,從而凈化網絡空間,杜絕類似網暴現象。(丁家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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